(2014)临法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法执字第1842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刘俊才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79013-4。法定代表人石清,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胡万海,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万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