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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刑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林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保险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刑执字第00058号罪犯王林。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作出(2011)徐刑初字第00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林犯贩卖毒品罪、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林和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0月17日,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作出(2011)苏刑一终字第0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王林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2012年11月19日向王林送达了刑事裁定书。2013年7月9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2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月12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王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建议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林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王林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林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代理审判员  周 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