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焦树荣与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行诉终字第0000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焦树荣。上诉人焦树荣因诉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一案,不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行诉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投资(2012)996号《关于金牛路(淠河路-长江西路)道路工程立项的批复》的行为,系其依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焦树荣的房屋等财产位于该批复确定的工程使用的土地范围内,故焦树荣与批复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焦树荣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成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李进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