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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尚斌申请执行朱翔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恢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杨尚斌,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4日,住绵阳高新区。被执行人朱翔冬,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9日,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翔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朱翔冬银行存款2144291.67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茂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