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竖新镇。法定代表人:廖渠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宣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书面请求对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即查封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房40套,建筑面积4539.53㎡),宣城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2日将上述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外高桥建筑安装发展公司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宣城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房40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跃军审判员 陈秀英审判员 徐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