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付志民与连永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民,连永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号原告:付志民,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增良,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永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民与被告连永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元,由原告付志民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