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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梁建和、石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梁建和,石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住所地:博罗县。负责人叶玉棠,行长。被执行人梁建和,男,汉族,住址:博罗县,现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5538。被执行人石丽华,女,汉族,住址:湖北省石首市,现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620。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与被执行人梁建和、石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2013)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7362.92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1897元、案件受理费5048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9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石丽华、梁建和名下位于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刘安路西面24米路(中心花园雅居苑A座5D)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上述房产查封��间为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房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