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倪海江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海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56号罪犯倪海江,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6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6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海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9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1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2012年获监狱级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海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