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马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