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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胡安坤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