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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催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慈溪市足之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陈丹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足之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催字第80号申请人:慈溪市足之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丰潭村周塘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陈丹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文辉,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慈溪市足之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320495、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5月26日、到期日期2014年11月26日、出票人浙江高澳卫浴有限公司、收款人上饶市百隆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椒江洪家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足之缘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