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马育生与耿妍、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育生,耿妍,张伟,熊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520号原告:马育生。委托代理人:邵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妍。被告:张伟。被告:熊成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育生与被告耿妍、张伟、熊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耿妍、张伟、熊成刚需公告送达,故依法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