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志军与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军,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军。被执行人李伟。本院在执行杨志军与李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霍秀清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