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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朱昆鹏、赵婷婷、封立斌、赵玉叶、赵龙义、王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2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16号。负责人:董兆喜,行长。被告:朱昆鹏。被告:赵婷婷。被告:封立斌。被告:赵玉叶。被告:赵龙义。被告:王志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告朱昆鹏、赵婷婷、封立斌、赵玉叶、赵龙义、王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昆鹏、赵婷婷、封立斌、赵玉叶、赵龙义、王志兰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房超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蒲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