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00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2400号罪犯李烈斌,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长治市,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烈斌犯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李烈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烈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4日,共获嘉奖22次;2013年4月、10月、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烈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烈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