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启璐与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璐,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6号原告朱启璐,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路96号尚阳康城3幢1-1。法定代表人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璐诉被告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该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朱启璐住所地在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路96号尚阳康城3幢1-1。2012年12月6日,被告(甲方)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乙方)朱启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朱启璐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桂馥西路2号港城国际二区1幢29-7号房屋,现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告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位于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桂馥西路2号处,且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路96号尚阳康城3幢1-1,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海上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