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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海波与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波,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张海波,男,生于1964年,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刚,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小龙,男,生于1974年,汉族,大学文化,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波与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海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张海波负担。审判员  刘梅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