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刑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万某甲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刑二终字第17号原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甲。2011年4月27日犯诈骗罪被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8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人万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立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万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万某甲利用虚假身份,通过互联网宣称自己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多次骗取多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6月23日,三名浙江人在网络上看到万某甲发布的办理无抵押贷款信息后,拨打万某甲手机与其取得联系后,驾车前往万某甲指定的江西省南昌市蓝天驾校瑶湖校区门口与万某甲见面。万某甲要求该三人填写《车辆抵押贷款申请表》等信息,并收取该三人共计人民币1800元。至今,万某甲未帮该三人办成贷款业务。2、2014年7月,李某在网络上看到万某甲发布的办理无抵押贷款的信息,当时万某甲自称汪立英,在宜信普惠公司做代理工作,可以办理抵押贷款。7月7日李某在南昌市八一广场附近的格林豪泰酒店与万某甲见面,万某甲让李某填写了《车辆抵押贷款申请表》,并叫李某办理一张南昌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方便发放贷款。万某甲收取了李某人民币1400元的贷款办理费用。至今,万某甲未帮其办成贷款业务。3、2014年7月8日上午,经李某介绍,李某的朋友赵朝、王右新两人在李某的陪同下按照万某甲的要求到达江西省抚州市车管所内,万某甲乘坐方某驾驶的黑色大众汽车到达车管所。在方某的车上,赵朝、王右新二人填写好《车辆抵押贷款申请表》等资料。万某甲收取赵朝、王右新二人共计人民币2800元的贷款办理费用。至今万某甲未帮该二人办成贷款业务。4、2014年7月8日下午,李某的朋友吴某从九江赶到抚州,在抚州市车管所内与万某甲碰面,之后吴某在方某的车上按照万某甲的要求填写了《车辆抵押贷款申请表》等资料,并支付人民币1520元钱给万某甲作为办理贷款的费用。至今,万某甲未帮其办成贷款业务。5、2014年7月10日,李某的朋友贾晓艳、陈婷婷、王华苹、张小燕、李秀娟、张勇、黎丹、罗秋华、吴文君、陈丛丛等十余人来到抚州车管所与万某甲碰面后,万某甲以同样的方式收取该十余人的贷款办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4900元。至今,万某甲未帮该十余人办成贷款业务。6、2014年7月16日,陈某经方某介绍找万某甲办理贷款,当日17时许,万某甲、陈某、罗某、方某四人在抚州市小东方粥店附近谈陈某办理贷款事宜,万某甲自称是南昌光大银行的信贷员,在要求陈某填写了《车辆抵押贷款申请表》之后,万某甲收取了陈某1400元的办理费用,并答应陈某于7月17日陪同其前往南昌光大银行办理贷款。7月17日,陈某、万某甲俊、罗某、方某乘坐方某的汽车前往南昌,到达南昌光大银行,万某甲以陈某填写表格不当为由,向陈某索要1000元的办理费用,并告诉陈某这1000元是帮其送给办贷款的领导的,五日内贷款就会下发。至今,被告人万某甲未帮陈某办成贷款业务。201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抚州市赣东大道老电信局对面的“天上人间”网吧将被告人万某甲抓获。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他因为在工地急需一笔款项就联系了朋友罗某,问罗某是否认识什么银行可以贷款的。第二天罗某带他去见了他一个朋友名字叫方某,后一起去抚州市小东方粥店谈贷款事宜。方某带万某甲过来,万某甲当时自称其是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市的业务员,能够办理中国光大银行的贷款业务。当天吃完饭后,万某甲让其填写申请表并交纳1400元人民币办理费用,其中799元是办理业务的一部手机费用,450元是办理相关贷款业务证件的费用,100元是手机卡的费用,50元是征信费用;2014年7月17日12时许,他同罗某、方某、万某甲一起乘坐方某的车子来到了南昌市光大银行办理,他跟方某、罗某三个人在光大银行的楼下大厅内等,方俊一个人上去,后方俊告诉他福建省的户藉不好办理贷款业务,要求再给1000元人民币去打理一下银行的领导,于是他又给了万某甲1000元人民币。他还是没有接到任何关于贷款被审批下来的通知。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4日他在老家河北省秦皇岛市黎县昌黎镇通过手机陌陌群认识了一名自称叫汪立英男子在宜信普惠公司做代理,他所可以免去抵押就可以贷款,贷款金额大给在二十万-三十万。她看到这一则信息就主动联系上了汪立英,在电话里汪立英说可以帮贷款,但是要带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来江西南昌找他。于是她就在2014年7月7日早上坐飞机到南昌,见面后他让她填写了一张申请表,买了个799元手机定位,充100元话费,且离婚没有带单身证明,他说送条四、五百元的烟就可以了,于是她就给了汪立英1400元钱。并让她第二天早上9点之前赶到抚州市车管所。2014年7月9日到达车管所后,她和王右新、赵朝填了宜信贷款申请表,然后王右新、赵朝给了汪立英2200元,但是汪立英说不够,还要600元,她就从银行卡里取了600元给了汪立英。然后马勇俊就在陌陌上问她这个宜信贷款怎么弄,她就告诉他相关手续,然后马勇俊就告诉她他有几个朋友也要贷款,叫帮忙联系一下汪立英。她就联系好汪立英。7月9日晚上,马勇俊的朋友贾晓艳、陈娇娇、王华苹、张小燕、李秀娟、张勇、黎丹、罗秋华、吴文君、陈丛丛过来了,7月10日上午她带他们到了抚州市车管所,她把这些人的钱和资料都收集好,把一万三千元现金和身份资料都给了汪立英,后找不到人,她就自己拿出了一万三千元对他们进行补偿。她还介绍了一个叫吴某的朋友找万某甲办理贷款,他被骗了1520元。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他有一个朋友叫李某是河北人,关系比较好,大概在2014年7月份的时候,他听李某说就在南昌有人可以办车辆抵押贷款,是在宜信普惠办贷款的,那男子在2014年7月8日在车管所办好了手续,并给了他1520人民币。直到现在也没有收到贷款。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5日左右,他和同事万某乙及万某甲在一起吃饭,万某甲说他是南昌光大银行专门办理贷款业务的,还说能帮他介绍进入银行工作,他就让万某甲介绍做点事,当时万某甲说现在做贷款的事情正好缺人,就叫他去帮忙并借用他的汽车。7月7日的时候,他接万某甲到抚州市车管所见一个叫大姐的女的及3个外地人谈贷款的业务,万某甲收到3个人的手续费4200元人民币,给了他1000元作车损和汽油费用。大概是7月10日的时候,万某甲带他到抚州车管所见叫大姐的女人带了十几个人办理贷款业务,一共收到了14900元人民币,后来万某甲给了5400元给万某乙,给了他3000元人民币,余下的万某甲带他和万某乙等人玩用了几百元,其余的被他自己拿走了。7月16日的他朋友罗某说他的一个朋友需要办贷款,之后他就将陈某介绍给万某甲,陈某就给了1400元给万某甲,因为陈某急用钱,7月17日万某甲带陈某到南昌光大银行办理贷款。他、罗某、陈某3个人在大厅等,没过多久,万某甲让陈某拿1000元出来去打理一个银行的领导。万某甲这三次一共获得了20100元人民币,这些钱他都记了账本。他得了4000元油费及车辆损耗费。5、证人万某乙的证言证实:万某甲是他堂兄,7月2日左右,他和同事方某、万某甲在一起吃饭,万某甲就说自己在南昌光大银行做信贷业务,还能介绍方某到银行工作,又因为万某甲说缺人手,所以之后方某就跟着万某甲开始做信贷业务。有的时候万某甲也会叫他帮忙送下表格资料。在今年7月中旬的时候,他一共送过两次表格到抚州车管所。7月10日中,他还看到方某也在抚州市车管所帮万某甲办业务,在他没有钱用的时候,万某甲都会给他零花钱。7月10日左右万某甲在车管所做完业务,给了5400元给他,但是后来万某甲在动漫城玩赌博游戏,再加上平时的开销很大,所以后来又把这5400元拿回去了。他好像是在叫宜信平安的车辆抵押贷款。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今年7月初的时候他朋友陈某说他急需一笔钱,问哪里可以贷款。因为之前他朋友方某说他现在跟着一个叫万某甲的银行信贷员做,就想找方某帮个忙。7月16日晚上,他、陈某、方某、万某甲在抚州市小东方粥店谈贷款的事情,万某甲说他是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市的业务员,能够办理光大银行的贷款业务并让陈某填表,并交了1400元人民币的办理费用,还给了陈某一个手机,说是方便联系贷款的事情。因为陈某急用钱,7月17日中午他同陈某、方某、万某甲一起坐方某的车来到南昌市光大银行,然后他跟陈某、方某三个人在光大银行的楼下大厅内等,后方某以陈某是外地人需再给1000元人民币去打理一下银行的领导。7、扣押物品清单:(1)公安机关依法从万某甲处扣押手机壹部,名片壹张;(2)公安机关依法从方某处扣押被害人填写的车辆抵押贷款申请表22张,空白的申请表1张、诺基亚手机壹部。8、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8月10日,在抚州市赣东大道老电信局对面的“天上人间”网吧将万某甲抓获。9、辩认笔录四份证实:被害人陈某、罗某、吴某及李某辩认出万某甲就是实施诈骗的男子。10、还款清单一份证实:李某归还多名被害人钱款12964元。11、记录万某甲收取的诈骗金额的账单证实:2014年7月8日和10日账本记录被告人万某甲分别收取4200元和14900元。12、临川区人民法院(2011)临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万某甲因犯诈骗罪2011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13、被告人万某甲的供述证实:因为他赌博缺钱用,所以想贷款,就在互联网百度搜索“抚州贷款”,当时百度上显示了好多关于贷款的链接,他联系了网站上留下的客服qq,后来还加了客服的陌陌账号才知道是怎么办理无抵押贷款的。他是2014年五月底开始用陌陌聊天软件发布无抵押贷款的信息,他跟来贷款的人都是说如果钱贷下来,要收贷款金额的20%作为好处费,如果没贷下来就退钱。平均每个办理贷款的人收1000元人民币左右,他觉得这样来钱快,费用不是很高,事后也不会有什么人找麻烦。他做了五次无抵押贷款,总共得到了20000元左右。这些钱大部分被他赌博输掉了。刚开始也是抱着试试的心态来做的。直到六月中旬左右,有三个需要贷款的浙江客户(两男一女)通过陌陌联系他,帮他们填写完表格,他总共收到了1800元人民币,这些钱都被他用掉了。第二次是2014年7月7日有个河北女想贷款四十万元人民币,他以一个假名字汪立英约她到南昌办。7月7日两人见面后,他帮她办理好手续,她共支付了1400多元人民币给他,并提出介绍客户给他是否可以减免,他答应了。2014年7月8日,这个河北客户以又带来的三个人办理贷款,其中两个人交了1400元的费用,他就给了他们一人一部手机,这次总共得到2800元钱,他在车管所将河北女人上次交给他的1400元还给她了。当天还有一个九江的男子找他办理贷款,他收了这个男子1520元人民币。2014年7月10日,河北女人带来十几个人办理了贷款事宜,这次总共收到了14900元人民币的办理费用。2014年7月16日,方某的朋友陈某的人想贷款,他和方某、陈某还有一个叫罗某的人一起在抚州市小东方粥店谈陈某贷款的事,因为他说他在南昌光大银行工作,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他就叫陈某填写了一份车辆抵押贷款的申请表,他给了1400元人民币的办理贷款费用,7月17日,他、方某、罗某还有陈某一起坐方某的车子到南昌光大银行,后来告诉陈某因为他是福建的户口,贷款办不下来,再给1000元人民币给去打点银行的领导。他给了5600元他弟弟万某乙,但是万某乙当天就还给了他,他也是拿去赌博输掉了,因方某帮他开车做事,就给了4800元给他。14、人口信息查询表一份证实:万某甲出生于1988年8月22日,犯罪时系成年人。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应予以确认。原判认为,被告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以能帮助他人无抵押贷款为由,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员发布虚假信息,共骗取他人钱财2482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2011年4月2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现又犯诈骗罪,具有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万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万某甲退赔赃款24820元发还给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甲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6月23日至案发期间,上诉人万某甲在网上发布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482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可以办理无抵押贷款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4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上诉人万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万某甲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经查,上诉人万某甲诈骗罪一案,数额较大,原审法院在对上诉人万某甲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给予了从轻处罚,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万某甲提出的该理由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上诉人万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凤英审 判 员 陈明星代理审判员 华 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