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朋朋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朋朋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付前。委托代理人杜家红,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朋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朋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徽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春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