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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古田县城东区土地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孝铭,局长。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西区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需要补充申请执行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