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古执审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古田县城东区土地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孝铭,局长。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周西区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需要补充申请执行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古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吴雅珍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