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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马萱与蔡国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萱,蔡国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马萱。被告蔡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萱与被告蔡国祥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舒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