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马萱与蔡国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萱,蔡国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邮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马萱。被告蔡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萱与被告蔡国祥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舒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