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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柔怡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市柔怡鞋业有限公司,梁尔雅,杨兰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仁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俞军。原审被告:温州市柔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兰芬。原审被告:梁尔雅。原审被告:杨兰芬。上诉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原审被告温州市柔怡鞋业有限公司、梁尔雅、杨兰芬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商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浙江高裕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兴兵审 判 员 李 洁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