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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子轩与张文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轩,张文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994号原告:张子轩,农民住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法定代理人:张庆会,农民。法定代理人:吴树静,农民。委托代理人:岳建国,河南省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枭,农民住封丘县潘店镇油坊村。法定代理人:张贝茂,农民。法定代理人:姜家萍,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轩诉被告张文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轩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告张文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文枭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张子轩负担。审 判 长  马恒伟审 判 员  马洪光人民陪审员  黄龙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