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峰与刘石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刘石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峰,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石光,女,1939年9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闵学晶,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峰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4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峰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峰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赵 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