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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天津洪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李子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洪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李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洪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彬,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子东,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洪臣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子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2860.7元及逾期加倍利息,诉讼费936元,执行费115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子东现已离开住所地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天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