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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木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42号罪犯陈木镇,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揭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木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木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1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2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1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陈木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木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11月20日,共获嘉奖24次;2013年3月、9月,2014年3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木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木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