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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呼x与北方交通大学附属小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x,北方交通大学附属小学,李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x,女,2001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庞x,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方交通大学附属小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号。法人郑云宏,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楠,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北方交通大学附属小学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兴国,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2002年出生。法定代理人刘x,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上诉人呼x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判决:”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以其提交票据累计金额为准;就其主张的营养费,因为有医嘱或其他证据佐证,考虑到原告系未成年人的情况,本院对此酌情判定;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以及护理费,没有相关有效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就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考虑到原告受伤时间的特殊性,本院对此酌情判定。综上所述,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呼x医疗费六百四十元八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千元。二、北方交通大学附属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呼x医疗费四百二十六元九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可见,原审法院对营养费的认定与判决相互矛盾。另外,因呼x受伤和就医时尚未成年,根据呼x的伤情,成年人陪伴呼x就医是合理的,相应的误工费可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少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赵 松代理审判员  仇芳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