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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6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文章,濉溪县临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某,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