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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田某申请何中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生于1997年4月16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系原告田某之父,生于1963年4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鸿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中刚,男,生于1992年12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何中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何中刚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的应收款4283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南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