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新纪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新纪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风,何杨娥,陈焱红,周金杰,王天贵,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24-1号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1392687-4。法定代表人:胡忠庆,董事长。被告:亳州市新纪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77280304-9。法定代表人:马瑞,董事长。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西苑路,组织机构代码68364902-7。法定代表人:何杨娥,总经理。被告:何风,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何杨娥,女,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焱红,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周金杰,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天贵,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大别山路巴黎春天商办楼,组织机构代码75097612-5。法定代表人:周金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市新纪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风、何杨娥、陈焱红、周金杰、王天贵、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亳州市新纪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风、何杨娥、陈焱红、周金杰、王天贵、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152077.7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亳州市新纪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风、何杨娥、陈焱红、周金杰、王天贵、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152077.7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占 峰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钟成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姣姣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