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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盛明军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盛明军

案由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盛明军。原告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盛明军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兴文县金证房地产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