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烟福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烟福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烟台市看守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福检公刑诉(2014)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5月27日7时30分许,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疃镇某村东段处理情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郭某乙无证驾驶的鲁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郭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符合在运动性中被钝性物体作用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5月27日7时30分许,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疃镇某村东段处理情况时驶入逆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郭某乙无证驾驶的鲁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郭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符合在运动中被钝性物体作用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高某于事故发生后拨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高某已与被害人郭某乙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6842元,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4年5月27日7时许与三轮摩托车相撞,后报警并拨打120电话的有关情况。2、证人郭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郭某乙发生事故当天在去卖樱桃路上的有关情况。3、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郭某乙符合在运动中被钝性物体作用下致颅脑损伤死亡的有关情况。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鲁K×××××号小型轿车制动系统合格的有关情况。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位于某路某村处以及现场状况、车辆痕迹的有关情况。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高某逆向行驶、驾驶不按规定检验的机动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郭某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有关情况。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22接警记录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27日7时许,被告人高某于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办案民警勘查完现场后,将高某带回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高某系自首的有关情况。8、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高某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情况。(二)被告人高某提交收条及山东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证实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842元。被告人高某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法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在事故发生之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伤者,主动报案,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晓宁人民陪审员  隋少平人民陪审员  初庆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原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