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赵义凡与薛广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义凡,薛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赵义凡,又名赵军军,男,生于1989年2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邵兆堂,男,生于1947年11月13日,汉族,退休干部,系赵义凡舅父,甘肃省合水县人.被执行人薛广杰,男,生于1970年3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执行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94号赵义凡与薛广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广杰自动履行213421.64元赔偿款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义凡因事故致双视神经萎缩等症,急需治疗,经赵义凡申请,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申报上级救助84880.14元,申请执行人赵义凡已领取执行及司法救助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庆中民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志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维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