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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第02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099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蒲城县。被告郑某,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原、被告开始自由恋爱。201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虽为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但认识时间较短,原告在没有了解被告且在没有通知父母的情况下与被告私自登记结婚。登记第二天被告便向原告借钱,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向别处借来20000元给被告,结果被告拿到钱后就从尹家沟租住的房子出走,并将自己的电话关机,也联系不到被告的家人。综上,原、被告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其上述行为也表明其根本就不想与原告共同生活。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贺 瑞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