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9日生。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