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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2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9月9日生。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3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齐国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