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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执民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与余慧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余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淳执民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代表人:方升兴。被执行人:余慧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4年10月11日,本院委托杭州中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对被执行人余慧君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城千岛湖度假公寓7幢701室精装修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82.83平方米)房地产进行市场价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340万元。2014年11月6日10时至2014年11月7日10时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4年11月27日10时至11月28日10时止,本院第二次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1月29日10时至2015年1月30日10时止,本院第三次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买受人方园建(身份证号:××)以260.5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余慧君所有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绿城千岛湖度假公寓7幢701室精装修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83.83平方米)归买受人方园建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方园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方园建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洪来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