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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张宗明、张神芝等与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张宗明,张神芝,张靖靖,詹步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炳秀,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杭生,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明,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神芝,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靖靖,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步银,男,193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付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宗明、张神芝、张靖靖、詹步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五民一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安徽润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251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峰审 判 员  庞玲代理审判员  陶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