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孔某某尹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某,孔某某、尹某某、翟某某、万某某、王某某、曲阜市某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孔某某、尹某某、翟某某、万某某、王某某、曲阜市某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3)曲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曲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胜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广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