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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朱广东与史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广东;史艳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朱广东,职业不详。被告史艳芹,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东诉被告史艳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东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元福代理审判员  李晓侠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梦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