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乾芳诉路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刘乾芳,女,1972年11月25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路义峰,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刘乾芳与被告路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