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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乾芳诉路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367号原告刘乾芳,女,1972年11月25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路义峰,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受理原告刘乾芳与被告路义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