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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康与西安市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西安市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陈康,男,1954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西安市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一鸣,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康与被执行人西安市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康依据生效(2014)户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案件款978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45元、执行费49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市益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已给付10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尚欠部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月5月30日付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674号案件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弋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