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11-18
案件名称
许书龙、Mohammad ishaq Ibrahim natsheh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书龙;Mohammad ishaq Ibrahim natsheh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晋民初字第459号 原告许书龙,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MohammadishaqIbrahimnatsheh,男,1985年9月1日出生,巴勒斯坦国公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受理原告许书龙与被告MohammadishaqIbrahimnatsheh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许书龙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书龙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书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书龙负担。 审 判 长 余卓立 代理审判员 许珊妹 人民陪审员 林康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