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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143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赵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振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起诉称:原、被告自行认识后,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现因双方在观念、思维、生活方式上极不协调,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都是一种折磨,婚姻已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原告李某甲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离婚协议书,用以证明双方均认为感情破裂的事实。2.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的事实。3.户口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婚生子的身份情况。4.照片,用以证明被告曾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5.被告写的日记和信息,用以证明原、被告分居的事实。6.短信记录,用以证明双方之间有争吵和辱骂的事实。7.2011年家中的照片4张,用以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做妻子的义务。被告赵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以前是很幸福的,是原告的弟媳妇挑事引起家庭矛盾。原告的弟媳妇很有能力,全乡的事情都管,还干涉原告的家事。被告赵某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毕业证;2.会计证;证据1、2共同用以证明被告并非原告所说的没有考过毕业证和会计证。3.结婚车票,用以证明原、被告没有任何结婚仪式,是被告母亲给了被告5000元让两人结婚。4.结婚戒指发票,用以证明原、被告旅行结婚时在桂林买的戒指。5.照片,用以证明××××年××月××日孩子出生当月,原告拿回来一桶安利蛋奶粉,从此再也没买过。6.郑州同济医院病历单,用以证明被告是今年才查出糖尿病的事实。7.工作证明,用以证明被告从2005年3月入职,已工作10年的事实。8.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证,用以证明被告归还房贷的事实。9.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及保险费收款凭证,用以证明被告为原告侄子打钱、交保费的事实。10.原告给被告写的诗,用以证明就是冲原告的话,被告才无怨无悔跟着原告24年。11.原告写的诗,用以证明原告给别人写诗的事实。12.装饰、装修工程(预、决)算书,用以证明从买房到装修期间被告支付的装修费用。13.欠款清单及欧洲旅游材料,用以证明被告支出的明细,其中有原告出车祸后被告支付的款项等。14.杨玲玲的身份证,用以证明从2008年开始到2014年4月22日都是杨玲玲借宿在金沙学府的房屋里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1、5,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缺乏关联性,故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证据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一次争吵及肢体冲突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1、2、3、4、5,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能够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6、7、8、9、10、11、12、13、14,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故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造成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为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肖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