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宏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52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宏某,男,1971年8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广水市长岭镇龙泉村章家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宏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兴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许,被告人刘宏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北左大道东3号“立高峰”成人用品商店内售卖黑蚂蚁生精片等25种药品。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佛山市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刘宏某的上述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依法查扣到黑蚂蚁生精片8盒、力加力4瓶、人初油1盒等共25种药品。至案发时,刘宏某共从中获利约15000元。经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黑蚂蚁生精片等药品均为假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宏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据扣押物品清单查明,执法人员从现场起获黑蚂蚁生精片8盒、力加力4瓶、人初油39包、九鞭补肾神丹8瓶、植物伟哥2瓶、参茸九鞭4瓶、“T253”4瓶、德国黑倍3瓶、狼1号2盒、海狗健肾丸2瓶、爱力达1瓶、金伟哥1盒、三鞭粒2盒、美国伟哥2盒、美国1号1瓶、双响炮1瓶、中华牛鞭1瓶、藏獒神鞭1瓶、一炮到天亮1瓶、海狗丸1瓶、“倍增100”4盒、鹿茸肾宝1盒、藏秘虫草王1盒、虫草鹿鞭王胶囊2盒、大败毒胶囊1盒。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宏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宏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起获的黑蚂蚁生精片8盒、力加力4瓶、人初油39包、九鞭补肾神丹8瓶、植物伟哥2瓶、参茸九鞭4瓶、“T253”4瓶、德国黑倍3瓶、狼1号2盒、海狗健肾丸2瓶、爱力达1瓶、金伟哥1盒、三鞭粒2盒、美国伟哥2盒、美国1号1瓶、双响炮1瓶、中华牛鞭1瓶、藏獒神鞭1瓶、一炮到天亮1瓶、海狗丸1瓶、“倍增100”4盒、鹿茸肾宝1盒、藏秘虫草王1盒、虫草鹿鞭王胶囊2盒、大败毒胶囊1盒,均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