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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誉黎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誉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公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誉黎,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公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李辉,该分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武,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侯誉黎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侯誉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