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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广东省信宜市人,汉族,住信宜市。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12月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小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多次收受胡某某、梁某某某、“阿英”、“猪头炳”(以上几个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金额后,或直接做庄家。或先后上报给上线庄家“阿生”、“阿锋”,当面与“阿生”按平码、特码投注总额的5%返予手续费。后来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其姐夫张某某提供的网址、账号和密码登录互联网,将其收到的投注金额上报给张某某,且通过其丈夫谢某某开设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银行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进行赌资的交收,并从中收取张某某按平码、特码投注总额的5%或10%返予手续费。经统计,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收受胡某某、梁某某某、“阿英”、“猪头炳”等人参与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金额共计80520元,从中获利27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六合彩投注登记单、银行卡,书证有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其本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当庭认罪,并积极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4日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梁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奕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艳何燕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