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榕刑执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陈夏琴引诱、容留卖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夏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200号罪犯陈夏琴,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夏琴犯引诱、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夏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陈夏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夏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所提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夏琴假释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夏琴予以假释。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张书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