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王涛与俞红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金塔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王涛,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被告俞红艳,女,汉族,生于1971年4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金塔营销部。负责人崔斌,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诉被告俞红艳、中国大地财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金塔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李军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仲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