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民初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中民初字第3655号原告:田某某,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被告:王某,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洪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