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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原告俞某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澍淼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清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