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1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戴辉章与南平、唐明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辉章,南平,唐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36-2号申请执行人:戴辉章,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南平,男,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唐明洋,男,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明民二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南平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已强制执行17047.03元,尚余8762.97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戴辉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13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